【二維碼】
【業務描述】
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1)因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2)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但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4)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
(5)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
(6)境外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完工、離開中國的。
(7)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應當自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納稅人填報涉稅文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0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5〕4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稅收服務的通知》(稅總函〔2014〕29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稅收服務措施逐步復制推廣方案〉的通知》(稅總函〔2014〕545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報送資料】
(1)《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2)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3)《發票領用簿》及未驗舊、未使用的發票。
(4)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原件及復印件。
(5)單位納稅人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及復印件。
(6)非居民企業應提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7)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納稅人應提供金稅盤、稅控盤和報稅盤,或者提供金稅卡和IC卡。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
(9)其他按規定應收繳的設備。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