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發證日期、發證機關名稱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納稅人填報涉稅文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0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5〕48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1)《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