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告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全部存款賬戶賬號。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7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納稅人填報涉稅文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06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1)《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
(2)銀行開戶許可證或賬戶賬號開立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