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臨時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持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并接受經營地稅務機關的管理。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稅收服務措施逐步復制推廣方案〉的通知》(稅總函〔2014〕545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1)納稅人報驗登記時提供: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稅務登記證副本。
——建筑安裝行業的納稅人還應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納稅人核銷報驗登記時提供:
——《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需在經營地繳納稅款的提供)。
——未驗舊、未使用完的發票(領取發票的提供)。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