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納稅人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繳銷手續。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收征管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5〕4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納稅人填報涉稅文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06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納稅人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繳銷手續。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1)原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在經營地已繳納稅款的,還應提供相關完稅證明。
【基本流程】